來源: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市建筑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工作,確保專項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針對性和科學性,有效防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饋。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8月22日
佛山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
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工作,確保專項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針對性和科學性,有效防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建規范〔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工程中,涉及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庫(以下稱專家庫),是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審查提供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人才庫。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建佛山市專家庫,決定專家庫專家的聘任、解聘等管理工作。有關事務性工作可以委托市建筑業協會負責。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專家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利于提高論證工作質量的原則。
第六條 專家庫按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幕墻安裝工程、暗挖工程、鋼結構安裝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和其它工程等十個專業類別設置。
第七條 專家入庫遵循個人自愿、單位擇優推薦的原則,采取申請聘任和特邀聘任兩種形式。以申請聘任為主,申請聘任每次聘期為3年,可以連聘連任。專家可以同時登記多個專業類別。
第八條 每年開展一次申請聘任的專家選聘工作,選聘工作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發布通知;
(二)申請人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四)對候選人進行廉潔紀律教育和法規培訓學習;
(五)候選人參加論證會旁聽學習;
(六)對候選人進行考核;
(七)將通過考核的候選人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公示七天;
(八)公告擬入庫候選人名單;
(九)向入庫專家頒發聘書。
第九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
(五)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專家論證工作;
(六)熱心本項工作,服從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委托,以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組成員的身份參加論證活動;
(二)根據論證需要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
(三)對專項方案進行獨立論證,不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和影響,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提出論證意見,并可以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四)接受技術咨詢和專項檢查的相應報酬;
(五)在遭受與論證工作有關的不公正待遇時,有向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申辯、控告的權利;
(六)接受委托參加所論證工程的驗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及相應專家管理細則的規定;
(二)承擔與本人專業類別相適應的專項方案的論證;
(三)按時參加論證工作,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組織論證的單位;
(四)簽署專家組形成一致意見的論證報告,對論證報告負責;
(五)對專項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內容承擔保密責任;
(六)參加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的檢查活動,為工程搶險提供技術支持;
(七)參加行業相關業務培訓,一般每年不少于8課時;
(八)嚴格廉潔自律。
第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專家按照“自愿、開放、擇優”的原則進行動態管理,同時不定期對專家論證質量進行檢查。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后暫停或取消其專家資格并公布:
(一)不履行專家義務的,一年內無故缺席論證兩次;
(二)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工程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及管理規定進行論證;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結論為“通過”或“修改后通過”,但施工方案存在違反強制性標準或存在嚴重缺陷;
(三)違背職業道德,除領取正當的論證咨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論證單位的其他財物或好處;
(四)論證意見不明,結論無法實施或不符合工程實際情況;
(五)隱瞞關系,違反回避原則,參加利益相關方項目論證;
(六)由于個人健康、工作調動或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論證活動;
(七)因工作單位或聯系方式變化,未及時告知,或故意回避,導致多次抽選后無法聯系;
(八)經對工程事故進行調查,專家存在失職行為;
(九)本人提出申請,要求退出專家庫;
(十)連續兩年未參加相關業務培訓;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被取消專家資格的,三年內不得聘任為專家。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嚴格實行回避原則,與論證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包括上級管理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在職、退休或離職未滿3年的人員;
(三)工程項目參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四)與工程項目參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專項施工方案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論證工作應當按規定開展,論證前專家應當認真審閱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當本人出席,公正、客觀地表達論證意見和建議,書面意見應當簡明扼要,針對性強,觀點鮮明,結論明確。專家組應當形成意見一致的書面論證報告,并對論證報告的可行性、針對性和科學性負責。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