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政策調整的背景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和《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東府辦〔2017〕103號)有關要求,自我市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以來,我局出臺了相關具體政策,積極推進裝配式建筑項目落地實施。為進一步推動我市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確保順利圓滿完成省、市提出到2025年底裝配式建筑占比達到35%的任務目標,我局發布了《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穩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有關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擬對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實施標準進行調整和優化,并明確了具體要求。
二、解讀內容
(一)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應執行什么標準?
按照《通知》要求,需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均應參照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或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執行,即按《通知》中的附件1、附件2標準執行,其裝配率不得低于50%,評價的對象均為單體建筑。
(二)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范圍有哪些變化?
一是明確社會投資類需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設規模起點由原來的總計容建筑面積50000平方米調整為30000平方米。
二是對工業類、倉儲類項目中規劃建設高度小于60米(含60米)的樓棟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具體樓棟不作要求,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樓棟實施,只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各單體總計容建筑面積占同一批報建單體總計容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30%即可;若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某一單體計容建筑面積占比達不到30%,應增加其他樓棟實施并滿足30%的最低比例要求。
三是明確工業類、倉儲類項目中規劃建設高度大于60米的樓棟需全部實施裝配式建筑,在計算項目裝配式建筑實施比例時,若規劃建設高度大于60米的樓棟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計容建筑面積占比已達到整個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30%,項目中的其他樓棟可以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四是明確我市所有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單體計容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樓棟,均需實施裝配式建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另有規定的按其他規定執行,其他類型的保障性住房應按本《通知》相關要求執行。
(三)哪些項目可以申請降低標準實施裝配建筑?
對于超限高層單體建筑,經過專家審查后認為采用預制構件影響結構安全的建筑工程和因功能、工藝及技術有特殊要求、造型復雜的單體建筑,難以滿足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評價要求的,可通過專家技術論證的方式,按照“應做盡做”的原則,合理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價要求。財政投資的項目應帶頭實施裝配式建筑,確因客觀原因難以實施需申請降低標準的,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實施裝配式建筑方案的合理性綜合考慮。
(四)同一項目分批建設,實施裝配式建筑有哪些要求?
同一個地塊建設項目分期開發建設的,允許分多次報建,但每次報建的單體需滿足裝配率不低于50%的最低要求;分期報建的工業、倉儲項目,若首次報建實施裝配式建筑樓棟中計容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計容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30%以上,后期建設的樓棟可以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五)如地塊總計容建筑面積超過30000平方米,項目實際建設的總計容建筑面積未超過30000平方米,是否可以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通知》明確社會投資類型的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規模的起點為總計容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判斷項目是否需實施裝配式建筑,應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計算容積率的上限值為準,而非以項目實際建設的面積。
(六)新標準執行的時間節點是什么?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土地出讓(劃撥)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項目建議書任一出具的時間在本《通知》發布之前的項目,參照《通知》發布之前的政策執行。不滿足上述條件,以及《通知》發布之后重新核定或重新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項目,按本《通知》執行。
政策原文: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4/4370/post_4370326.html#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