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建設新聞網
近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城中村改造地塊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規劃建筑面積應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建設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10%比例”)。其中,以單獨選址劃撥供應的保障性住房用地,由住房保障專營機構作為用地單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用途;以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府產權保障性住房,執行廣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有關管理規定。
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由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指定的住房保障專營機構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接收管理;城中村改造項目改造范圍規劃建設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設量的規劃節余(以下簡稱“規劃節余”),優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配置。
單個城中村改造項目因資金平衡、規劃限制等約束條件難以達成10%比例的建設量,應當確保至少達成5%比例的建設量并且相對集中建設(以下簡稱“確保建設量”),其余建設量由項目所在行政區人民政府通過在本項目復建安置區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在其他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安排、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購存量商品房、利用各類節余的回遷安置房或者其他政府性房源轉化等方式在三年內統籌補足(以下簡稱“統籌建設量”)。確有困難無法達成確保建設量或統籌建設量的,應當由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征求廣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意見后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
《意見》明確,單個城中村改造項目的規劃節余以及各區通過另行供地新建、商品住房配建、收購存量商品房、利用各類節余的回遷安置房,或其他政府性房源轉化等方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超過10%比例的建設量,可以抵扣項目所在行政區其他城中村改造項目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量。
在復建安置區租賃住房配置方面,《意見》表示,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村民自住需求、住房出租經營需求并結合市場情況做好復建安置區戶型模數、戶型組合調查研究,因地制宜優化安置區規劃建設方案、建筑設計方案。按照“相對分離、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適”原則,分別以相鄰樓棟相對集中建設村民自住住房、租賃住房,確實不能整棟建設的,應以連續樓層建設。
此外,《意見》明確,引導復建安置區用不低于村民、村集體住宅建筑面積的20%集中建設集體宿舍、單間宿舍、小戶型住宅等租賃住房,倡導多建設集體宿舍、單間宿舍;引導將個人產權和集體產權的租賃住房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住房租賃機構整體市場化運營,或者將租賃住房以實物出資入股方式組建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以由市、區按照公共服務需要整租。復建安置區住房整租運營的,不影響產權人依法進行住房抵押、轉讓或按約定收回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