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深府規〔2024〕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等文件要求,持續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不得將項目直接委托給其控股(被控股)企業實施。在確保招標投標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招標人可依法接受與其存在控股(被控股)等利害關系企業參與投標。
對于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追加的附屬工程造價不得超過原合同造價的10%且不超過5000萬元。
二、取消簡化招標程序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所有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嚴禁采用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技術標書、不進行技術標評審等簡化措施進行招標。
同一招標人可以將建設期相近的同資質等級范圍內的同類施工項目、服務項目或與工程相關的同類設備、材料進行批量招標,提高招標效率。
三、規范過多投標人淘汰環節
招標人應結合項目實際,提前制定規則清晰、可操作性強的過多投標人淘汰方案,納入招標文件并予以公開。
招標人應在過多投標人淘汰方案中合規合理設置擇優因素,明確各擇優因素的優先程度。
擇優因素綜合考慮擬派項目經理(總監)及管理團隊成員的資歷、能力、信譽,企業資質、業績、履約以及投標報價等情況。嚴禁將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或獎項、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擇優因素。
四、強化評標專家專業支撐作用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候選人推薦規則。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評審,向招標人擇優推薦招標文件規定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詳細說明推薦理由。
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報告中指出各投標文件的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注意和澄清的事項。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報價存在異常低價的,應要求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提供相關材料,并在評標報告中提示該投標人在合同履行、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風險。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審意見和中標候選人名單存在分歧意見的,應在評標報告中客觀記錄。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勤勉地履行專家職責,按時參加評標,嚴格遵守評標紀律,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
五、優化定標委員會組成結構
招標人應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為7人以上單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以從本單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標委員會成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二)招標人可以從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專家參與定標;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直接邀請相應領域的專家參與定標。從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抽取專家及直接邀請專家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三)除上述成員外,其他定標委員會成員從符合《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深府〔2015〕7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定標備選人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產生。
六、禁止采用抽簽方式定標
招標人應落實主體責任,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選用定標方法。嚴禁建設工程項目采用抽簽(包括票決抽簽)、搖號、抓鬮等隨機方式確定中標人。
七、堅持定標擇優競價原則
招標人應引導投標人合理有序競價,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向潛在投標人作出承諾,保證最低報價者中標。在招標公告發布前,招標人應結合實際,制定詳細的定標方案,鼓勵招標人對擇優要素及優先級別進行客觀量化,提升定標質量效率。在招標公告備案時,招標人應將項目定標方案上傳至深圳市建設工程交易行政監督平臺加密保存,招標公告對外發布后不得更改項目定標方案,確需更改的應重新發布招標公告。項目定標方案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經認定的國家、省、市級重大項目,按照規定可以設置同類工程經驗(業績)的項目,應綜合考慮項目經理(總監)及管理團隊成員的資歷、能力、信譽,企業資質、業績、履約,以及投標方案中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模塊化建筑(MiC)技術、智能建造、智能監測、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綠色建材等應用情況,堅持優中選低原則。
(二)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堅持低中選優原則。
招標人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等異常情形的,經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由評標委員會復核糾正。定標委員會在定標時查看加密的項目定標方案,在綜合考量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招標人清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既定的項目定標方案獨立行使投票權,并明確理由。招標人應成立監督小組對定標委員會的組建以及定標進行見證監督,實行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管理。
八、加強項目經理(總監)變更管理
招標人將項目經理(總監)的資歷、能力、信譽作為重要擇優因素的,除符合《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深府〔2015〕73號)第五十四條第(一)、(八)項以及《深圳市規范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任職行為的若干規定》(深建規〔2022〕1號)第四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情形外,取得施工許可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開工(含開工備案)手續前不得更換項目經理(總監)。
除符合前款規定可更換的情形外,上述項目在取得施工許可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開工(含開工備案)手續前,中標人確認項目經理(總監)無法到崗的,招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解除合同,可以重新招標或者從其他中標候選人中采用原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由原定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原定標委員會成員不能出席的,可按原定標委員會的確定方式補足定標委員會成員。
九、規范市場化代建項目的招標
實行市場化代建的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理履行建設管理職責,不免除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責任。
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相關貨物的招標采購,由代建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單位應加強對招標投標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一)相關招標文件及具體定標方案應報建設單位審核確認,由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共同蓋章后留存備查。建設單位應同步將項目定標方案報內設(上級)的紀檢監察機構(或督查機構)備案。
(二)建設單位應選派人員參與代建項目的定標,并按要求成立定標監督小組全程跟進監督。建設單位選派人數和招標人(代建單位)直接指定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數量,合計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三)代建單位應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相關貨物的合同報建設單位審核確認,且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規定》(深府〔2015〕73號)及我市其他相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