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分為電子交易系統、公共服務系統和行政監督系統;
行政監督系統不得與電子交易系統合并建設和運營,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過檢測認證的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公共服務系統與其對接交互信息;
投標人已在電子交易系統登記注冊,并實現信息共享的,不得強制要求其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
投標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投標文件,完成時間以系統回執載明的傳輸完成時間為準;
鼓勵優先采用電子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保證金,鼓勵推行投標人遠程在線參加開標;
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應從依法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產生,招標人代表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電子交易系統應如實記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的不良行為信息,為行政監督部門開展信用監管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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